新北警林刑第1125145379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2月7日在泰山區明志路與文程路口拾獲手機1只,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新北警林刑第1125145379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2月7日在泰山區明志路與文程路口拾獲手機1只,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
新北警林刑第1125145379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2月7日在泰山區明志路與文程路口拾獲手機1只,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新北警林刑第1125145379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2月7日在泰山區明志路與文程路口拾獲手機1只,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