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林刑第1125145377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2月1日在泰山區明志路三段153號附近拾獲保溫瓶1個,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新北警林刑第1125145377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2月1日在泰山區明志路三段153號附近拾獲保溫瓶1個,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
新北警林刑第1125145377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2月1日在泰山區明志路三段153號附近拾獲保溫瓶1個,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新北警林刑第1125145377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2月1日在泰山區明志路三段153號附近拾獲保溫瓶1個,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