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林刑第1125144401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1月24日在林口區頂福里53-37號拾獲手機1支,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新北警林刑第1125144401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1月24日在林口區頂福里53-37號拾獲手機1支,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
新北警林刑第1125144401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1月24日在林口區頂福里53-37號拾獲手機1支,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新北警林刑第1125144401號函公告,民眾於112年1月24日在林口區頂福里53-37號拾獲手機1支,請失主於公告期間六個月內攜帶本人印章及證件前來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