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翁○均於108年3月7日在林口區四維、文化二路口斑馬線旁拾獲智慧型手機1台
新北警林刑第1086027377號函公告:民眾翁○均於108年3月7日在林口區四維、文化二路口斑馬線旁拾獲智慧型手機1台,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
民眾翁○均於108年3月7日在林口區四維、文化二路口斑馬線旁拾獲智慧型手機1台
新北警林刑第1086027377號函公告:民眾翁○均於108年3月7日在林口區四維、文化二路口斑馬線旁拾獲智慧型手機1台,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