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領本分局林口公有拖吊保管場109年9月執行取締酒後駕車代保管暨違規拖吊逾期未領車輛1批(詳如清冊)。
依據: 一、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7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 公告事項: 一、本批違規代保管計汽車1輛、機車4輛,請車輛所有人(或違規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至本分局拖吊保管場領回車輛,逾期未領回者,本分局將依法辦理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扣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依法提存或解繳公庫。 二、林口公有拖吊保管場:林口區文化北路1段526巷2號之1、聯絡電話:(02)2600-2469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