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林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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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警林刑第1115400304號函公告,民眾於111年8月3日在龜山區文化二路與復興一路加油站側拾獲智慧型手機1支,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 發布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林口分局

新北警林刑第1115400304號函公告,民眾於111年8月3日在龜山區文化二路與復興一路加油站側拾獲智慧型手機1支,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