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林刑第1115400317號函公告,民眾於111年8月4日在泰山區明志路一段231號前拾獲飾品1串,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新北警林刑第1115400317號函公告,民眾於111年8月4日在泰山區明志路一段231號前拾獲飾品1串,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
新北警林刑第1115400317號函公告,民眾於111年8月4日在泰山區明志路一段231號前拾獲飾品1串,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新北警林刑第1115400317號函公告,民眾於111年8月4日在泰山區明志路一段231號前拾獲飾品1串,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