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林刑第1115402892號函公告,民眾於111年8月22日在石門區阿里磅1-1號拾智慧型手機1台,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新北警林刑第1115402892號函公告,民眾於111年8月22日在石門區阿里磅1-1號拾智慧型手機1台,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
新北警林刑第1115402892號函公告,民眾於111年8月22日在石門區阿里磅1-1號拾智慧型手機1台,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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