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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林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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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 發布日期:114-12-16
  • 發布單位:林口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建構本分局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分局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機關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 本分局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分局長圈選之,其中本分局人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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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分局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 本分局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人)向本分局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行為人為本分局分局長,應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申訴(如附件一、二)。
  • 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服務機關(學校)、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公文送達地址。

(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職業、與申訴人關係、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

(三)申訴調查請求事項及其事件發生日期或期間、事實及理由。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申訴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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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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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分局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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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1.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2.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3. 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4. 已逾申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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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本分局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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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分局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 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3. 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 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 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5.  
  •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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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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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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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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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分局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副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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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分局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適當場合或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
  • 本分局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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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分局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下列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 本分局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 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 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通技巧等。

(二)主管人員,除參與一般人員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 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理、危害預防等能力。
  2. 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本分局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目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 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 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3. 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 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 防護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分局員工以外之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依規定支給撰稿費;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分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發現職場霸凌事件,應依「新北市政府員工需求協助溝通指引」進行分類及應變處理,並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 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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