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送達人梁○度已離境,應送達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書面告誡書正本1件,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同法第81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書面告誡書正本現由本分局承辦人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至本分局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最後上網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偵查隊 承辦人:警員 吳秉勳 地址:新北市林口區忠孝二路57號 電話:02-2606-8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