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江○達於107年11月17日在泰山區泰山體育場旁拾獲手機1支
新北警林刑字第1070033108號函公告:民眾江○達於107年11月17日在泰山區泰山體育場旁拾獲手機1支,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
民眾江○達於107年11月17日在泰山區泰山體育場旁拾獲手機1支
新北警林刑字第1070033108號函公告:民眾江○達於107年11月17日在泰山區泰山體育場旁拾獲手機1支,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