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吳○明於108年3月27日在泰山區大科路上拾獲智慧型手機1台
新北警林刑第1086029997號函公告:民眾吳○明於108年3月27日在泰山區大科路上拾獲智慧型手機1台,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
民眾吳○明於108年3月27日在泰山區大科路上拾獲智慧型手機1台
新北警林刑第1086029997號函公告:民眾吳○明於108年3月27日在泰山區大科路上拾獲智慧型手機1台,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